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23浏览次数:919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6]15号)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院重点工作,学院评议小组组长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要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通过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录取到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预科学生),资助标准:励志(5000元/年)、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在当地建档立卡户精准扶贫家庭学生,应参照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初评。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资助。学院需对所有在当地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信息汇总《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信息表》,本次初评国家奖助学金的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需提供建档立卡手册“精准扶贫不落一人”页面和有家庭成员、帮扶责任人、帮扶措施页面内容,两页纸正反复印,不用再重复提供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本次未初评上国家奖助学金的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需填写《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未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情况说明》。

    三、严格评审程序完善投诉机制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诉方式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附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格背面,学院在宣传发动时,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院学生,公示期间要在班级或寝室张贴,不得仅局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要主动接受监督。学院在进行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公示期间,要公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方式,公示后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各学院上报名单要与公示无异议名单一致。

    学生工作部助学管理中心会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期间,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选择部分的学院、班级,参与评审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会主动到学生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学院评审真实情况。同时也会通过匿名调查问卷、电话抽查的方式,了解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27-87312475,投诉邮箱hbxszzts@163.com,学校投诉电话027-87766861,投诉邮箱36401408@qq.com,各学院投诉电话为评议小组组长电话,请在学院网站和宣传栏告知学生。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民主评议小组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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